近幾年來,隨著我國建筑業的高速發展,建筑工程項目的大上馬,建筑工程惡性事故不斷出現,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問題和如何更好的解決這些問題也成為了人們關注的焦點。本文主要就目前我國工程項目前期管理與監督領域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闡述,從加大工程項目前期管理及改革項目建設監督制,提出了解決目前我國工程項目管理與監督領域的改革方向。
一、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及特征
要取得一個建設項目的成功,有許多前提條件,最主要的有以下四個方面:
1)進行充分的戰略研究,制定正確的、科學的、符合實際的、有可行性的項目目標和計劃,做出科學的決策。如果項目選擇錯誤,就會犯方向性、原則性錯誤,給建設項目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2)建設項目的設計(包括生產工藝設計和實施方案的設計)科學、經濟,符合要求。
3)高效率、強有力的、高水平、高質量的建設項目管理。項目管理者為決策、設計、實施提供各種服務。他將項目目標與計劃和具體的項目實施活動聯系在一起,將項目所有參加者的力量和工作融為一體,將建設項目的各項活動按項目管理理論和方法組織完成,最終完成預定計劃和目標。項目管理是建設項目進行過程中一個必不可少的、十分重要的方面。
4)有效的、負責的、客觀、公正的建設項目監督、監理過程。
二、目前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突出問題
1)業主方面。工程建設項目主要由各級政府、國營企業或開發商進行,當前流行著“假業主”現象,“假業主”被授予權利而缺乏相應的責任。具體來講就是缺乏一個有效的監督機制和一套客觀、透明、科學的業績測量評價系統。
2)法律、法規不健全。盡管我國已經有了相關法律、規章,但法律對各方的責任未做具體劃分,對建設執法者沒有要求,沒有劃分行政監督責任。同時,“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隨處可見。大多工程采用假招標,招標程序還沒進行,施工單位已經進駐工地,大搞“人情工程”。
3)不重視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本身是對擬建項目技術上、經濟上及其他方面的可行性進行研究。其目的是為了給投資者提供決策依據,同時為銀行貸款、合作簽約、工程設計等提供依據和基礎資料。但是許多投資者普遍都不重視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而盲目投資,往往造成巨大經濟損失,也為后來的工程事故埋下了禍根。
4)監督、監理形同虛設。在上海13層樓傾倒事故中,最先暴露的就是監理、監督制度上的問題。在國內5年就能建成的房子,在歐美發達國家要20年,原因就在于這些國家有非常細致的工程監理、檢測、監督流程。在中國,監理公司卻是由開發商“發工資”的。開發商要的是盡量縮短工期,恨不得三步并作一步走,“監理不敢拖我們的時間,除非他以后不想做生意了”。對開發商來說,在整個開發過程中,監理最大的作用也只是在工程完工后,在開發商的竣工報告上簽字,“也就是走個程序”。
三、關于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及監督監理方面的主要對策探討
1)關于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階段出現問題的對策。在西方國家,政府對項目的干預比較透明化,基本不會出現所謂的“暗箱操作”。對于項目前期管理投資的客觀性、公正性、科學性不足的問題,應加強政府的機構改革,達到“政企分離”,以避免由于“長官意志”和“本位主義”影響造成的高估效益、低估投資和“可批性研究”現象。對于可行性研究周期段的問題,國家和行業部門應學習國外經驗,對以往的規定進行清理,指定新的有關可行性研究的內容和深度的規定,使得可行性研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基本要求是:a.要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b.與國際工程咨詢業的要求接軌。c.根據本行業部門的特點盡量細化有關條款。
2)關于設計階段的對策。1)加強國家法律制度的建設和完善。在加入WTO,與國際市場接軌的時候,為了使我國工程項目建設進入更健康、完善的軌道,我們應該完善我國法律、制度,在建設過程中不斷修改法律中不合理的地方,保障我國工程項目建設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順利發展。2)轉變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管理的思想觀念。我國工程項目管理都是屬于傳統管理模式,而國際上工程項目管理模式都是屬于系統管理。傳統管理方法強調管理工作的專業化,把任務、職責、權限分得很清楚,但系統管理方法則更強調各類人員和各個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和綜合。 3)關于建筑監理、行政監督方面的對策。1)監理定位應準確,監理單位的責權應明確。作為工程建設項目的主體之一,監理應發揮主要作用。但工程項目建設中,重設計、施工,輕監理的觀念仍很普遍。監理工程師作為公正的第三方,依據監理合同及施工承包合同開展工作,絕不是承包商的質檢員。這個問題既涉及到職責問題又涉及到驗收程序問題,需要從法律地位及行業管理上解決。2)改革政府建筑安全監督機制。規范建設行政權責范圍,建立嚴密的監督機制。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文明執法,關鍵要從行政執法部門內部抓起,建立責權明確的法律體系,建立嚴密的監督機制,正本清源,防微杜漸。首先,要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其次,要建立和實施執法責任制和錯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