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對于代建項目責任認定尚無具體規定,委托方和代建單位之間的項目責任難以區分。學術界現有兩種較為流行但卻相反的理論:認為代建單位已經承擔起經濟責任,還應通過法律規定,將刑事責任也由委托人轉移至代建人;認為代建人承擔經濟責任是合理的,但刑事責任應由委托人承擔,不能轉移給代建人。
一、代建制的概念
代建制是近年來在建設領域推行的一種較為新型的建筑工程管理模式。建設方只承擔工程費用,而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標、采購、施工、調試及驗收等工作由代建單位完成。該模式改變了傳統業主方的行為及責權劃分,是工程建設領域的有益嘗試。目前多數代建項目是公益性政府項目,即業主方為政府等事業單位。代建制發展至今歷程雖然短暫,但已經顯露出一定的優勢,并在實踐中逐步豐富和完善。
二、代建制的優勢及不足
1、代建制的優勢
a、各方責任明確。
以往工程建設模式多存在投資主體與建設單位分離、建設單位與使用單位合一,甚至投資、建設、監管多位一體的狀況。代建制的出現改變了這一權責不明的局面。代建實施后的各方責任可概括為:政府部門監督;業主負責融資、投資、重大決策的制定;代建單位負責建設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各方共同擔當項目建設工作。各方責任明確后,將政府從具體的工程建設管理工作中解放出來,有利于提高其監管效率,各建設參與單位得到有效的約束。各參建單位之間的協調工作由專業化的代建單位完成,可有效減少相互推諉現象的發生。
b、項目運作效率高。
代建制的實施充分發揮了代建單位的專業管理能力。以往由政府部門抽調各相關科室人員臨時組建基建項目部,其管理人員多為行政人員出身。行政出身的管理人員對工程建設項目不甚了解,且多不具備相關的專業背景。因此,在對項目建設過程中需要協調問題的處理上存在不當或滯后等問題。代建單位則具有各專業相關技術人員,同時具有豐富的項目管理經驗,在處理協調及變更等問題上較為專業和迅速。代建單位通過制定合理的項目實施計劃,協調各方關系,合理安排工作,可有效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及工作效率。
c、降低腐敗發生率。代建實施后委托單位、使用單位均不直接介入到項目管理中,對于建筑施工、設備采購等活動由代建單位主持。在代建單位得到有效監督的情況下,可以避免腐敗情況的出現。這對切實保證建設項目的施工質量起到極大作用。
2、代建制的不足
a、項目前期推進難度大。
代建單位不具有委托方同等的法律地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各級業務主管部門難以對代建單位的地位認同。這就造成了代建單位代為行使委托方權利過程中遇到困境,各項手續辦理過程需要委托方出面。另外,在項目前期的征地、拆遷,項目后期的驗收簽字等方面代建單位均受到一定制約。
b、代建從業人員管理水平參差不齊。
項目代建是對一個企業綜合實力的挑戰。代建單位是一個新生事物,是由建筑公司、監理公司、工程管理公司等轉型過來的,或者是其業務范圍之一。
上述各類型企業對工程管理均有某方面特長,但在工程項目的全盤把握上都存在一定不足。典型例子是建筑公司對于具體施工作業熟悉,監理公司對工程質量及驗收較為熟悉。而對于跨越本專業的工程管理內容,難免表現出乏力的一面。更大的弊端則體現在代建單位管理水平參差不齊上。代建行業目前尚未明確提出資質的概念,無法對代建單位的實力從工程代建角度進行客觀評判。項目管理人員存在知識面窄,特別是經濟、財務、法律方面知識的欠缺。全面、綜合人才的不足是代建制推廣的一個障礙。
c、代建市場競爭不充分。
目前代建制的實施中對代建單位資質要求高,同時需要有一定的資金實力。對高資質的要求是建設工程代建實施質量的保證,但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程度的壟斷現象。在一定范圍內可以參與代建競爭的單位數量很少,這對降低業主的委托費用以及提高代建單位的危機意識有一定負面作用。同時代建制實施過程中還要避免可能出現的代建單位與各建筑承包商之間相互勾結現象的發生。
d、責任認定困難。 代建單位因有限的代建費用,不愿意承擔過多的代建責任;委托單位也因代建單位不能完全承擔起風險而對代建單位持有疑慮態度,雙方的這種背離的期望目標對建設工程項目產生各種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