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BOT和PFI兩種模式進行了比較,從兩種模式產生的歷史背景、基本要求、適用范圍、融資形式及采購程序等方面進行闡述和分析,并著重說明了PFI模式中一些特殊內容,以推動PFI在我國的發展,提高我國項目管理軟件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管理水平。
BOT與PFI基本概念
BOT是20世紀80年代發展起來的一種項目融資和建設模式,主要用于基礎設施的建設。這種方式是指一國財團或投資人作為項目的發起人從一個國家的政府獲得某項基礎設施的建設特許權,然后由其獨立或聯合其他方組建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融資、設計、建造和運營,整個特許期內項目公司通過項目的運營來獲得利潤,并用此利潤來償還債務。在特許期滿之時,整個項目由項目公司無償或以極少的名義價格移交給東道國政府。PFI是一種私人融資活動。它起源于英國,是在BOT之后又一優化和創新了的公共項目融資模式。政府部門發起項目,由財團進行項目建設—運營,并按事先的規定提供所需的服務。正如PFI的引入是為了增加私人部分在公共服務的提供方面的參與一樣,政府采用PFI目的在于獲得有效的服務,而并非旨在最終的建筑的所有權。在PFI下,公共部門在合同期限內因使用承包商提供的設施而向其付款。在合同結束時,有關資產的所有權或者留給私人部分承包商,或者交回公共部分,取決于原始合同條款規定。由此可以得出,BOT和PFI在指導思想上的一個不同之處在于政府著眼點的不同。BOT旨在公共設施的最終擁有,而PFI在于公共服務的私人提供。
BOT和PFl分析比較
BOT和PFI項目產生的歷史背景
BOT項目的歷史背景一戰至二戰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基礎設施建設主要由政府部門來承擔。這種模式給各國政府帶來了許多負擔。20世紀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世界經濟形勢逐漸發生變化,赤字和債務負擔迫使一些國家開始尋求私營部門的投資.各國逐漸重視挖掘私營部門的能力和創造性,利用私營部門的資金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在這種背景下,BOT方式開始在一些國家得到運用和推廣。1984年,當時的土耳其總理厄扎爾首先提出了BOT這一術語,想利用BOT方式建造一座電廠。這個想法立即引起了世界的注意,尤其在發展中國家,如馬來西亞和泰國,他們把BOT看成是減少公共部門借款的一種方式,同時也推動他們國家吸引國外直接投資;英法海峽隧道項目的建設,則進一步促進了BOT方式在世界范圍內的應用。
PFI項目的歷史背景PFI產生于英國。撒切爾夫人帶領的保守黨在1979年的大選中獲勝以來,私人參與公共部門活動就方興未艾,最初的焦點在于將服務業的運營向外發包給私人部分。1992年,保守黨政府推出了PFI,旨在在中央政府和地方當局方面都進一步加強公共部分與私人部分的合作伙伴關系。1997年工黨上臺。PFI項目并沒有因為政黨的交迭而停滯,正相反,工黨政府引入了“公共私人合作關系”(PPPs)概念。在其近期的政策報告中指出該概念包括:1)完全或部分私有化;2)向外發包給“有風險的私人投資”,它仍然被稱為PFI項目:3)將政府服務以合作方式售予私人公司。截止到2002年年初,大約500個PFI合同簽署。對比BOT項目的國際適用性,PFI項目更具有一國性。
從兩種項目管理模式的歷史背景可以看出,前者是發展中國家為完成投資大、建設時間長、在國民經濟中所占比重和地位都非常高的基礎設施建設,而做出的一種讓步;后者強調的重點是私人投資活動的政府預算外優勢,即在社會福利事業中,采取私人投資可以走出政府預算的限制,而在英國,政府的成功與否的重要指標之一就是財政預算的成功與否。所以這就充分解釋了為什么PFI的雛形思想是保守黨的產物,而后來上臺執政的工黨非但沒有放棄使用,反而將其進一步推廣。撇開PFI的政治爭議,在公共事業中采用私人投資,的確既是減少政府財政負擔,同時又充分利用社會資金來完善國家服務內容的不錯的想法。但是,任何一種融資形式的選擇都是基于貨幣價值的實現和融資目的的達成做出的。所以不同的融資形式有不同的適用范圍,總的原則就是采用哪種形式可以最好地完成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