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資項目作為政府實踐其職能的一種重要手段,在我國的經濟活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也受到社會的密切關注。我國政府在投資建設領域作了一系列的改革,實施項目法人制,項目資本金制,項目招投標制,項目合同制,項目代建制等,在一定程度上改進了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模式,但還是存在著決策機制不完善、預算約束弱化、投資效益偏低等弊端,離建設節(jié)約型社會、構建公共財政體系、打造廉潔高效政府的要求尚有不小的差距,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勢在必行。
2004年《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推行的投融資體制改革,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即成立項目管理公司,作為項目建設期的法人,負責項目建設的全程組織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由于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資金是無償使用的,投資效益與投資責任的軟約束,缺乏約束建設單位超建設、超規(guī)模、超標準的有效手段,再加上招投標程序、建設項目管理等環(huán)節(jié)仍然存在較為突出的問題,致使現(xiàn)在“三超”工程、“釣魚”工程大量存在。
1、決策的不科學性。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主要來源是政府的財政性資金,進行政府項目投資決策時,各地區(qū)、各部門對爭取政府投資項目具有極大的積極性,爭取到項目就等于爭取到資金,那時各類投資決策系統(tǒng)運轉的動力系統(tǒng),往往只有激發(fā)投資和權益的沖勁,沒有承擔責任和風險的意識,而爭取到資金的部門也未必是真正最需要的地區(qū)和部門,更有甚者,為了爭取土地指標,盲目虛報項目,致使這些項目最后都不了了之,能真正實施的為數(shù)不多。所以,因為各種原因,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科學性大大受到影響。
2、建設標準及規(guī)模不可控性。
部分項目前期評估論證工作不充分,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xiàn)更改建設標的、更改建設內容、增加建設投資,擅自擴大建設規(guī)模等現(xiàn)象;有些項目建設者為了單位和個人利益,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找種種借口,提高建設標準,甚至掛羊頭賣狗肉違建樓堂館所。
3、招投標活動不規(guī)范。
第一,招標人對應當招標的項目擅自不招標,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擅自邀請招標,隨意更改招標文件載明的評價標準和方法等。二是弄虛作假,招投標走過場、流于形式:三是建設單位違反基本建設程序,先進場施工后招標投標;四是“串標”、“陪標”、“圍標”較常見,中標后將項目非法肢解轉讓,或者違法轉包、分包。
4、項目資金使用監(jiān)督弱化。
項目建設資金屬于專項資金,財務相對獨立,因此項目資金在使用管理上缺乏透明度,而負有監(jiān)督職責的財政、審計部門由于不能及時掌握資金的使用情況,難以監(jiān)督到位,致使項目資金在使用中容易出現(xiàn)截留、挪用、擠占、浪費等問題。
5、投資項目后評估缺失。
按照規(guī)定,政府投資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后都要進行后評估,但目前我國政府投資項目,基本處于“重建設、輕管理,少論證,無評估”的狀況。這種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投資決策水平的提高和項目管理水平的提升,以及項目的事后控制和監(jiān)督作用的發(fā)揮。
6、內部制約和外部監(jiān)督效能不強。
政府投資項目往往列為當?shù)攸h委政府的重點項目,政府及其部門參與其中,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造成內部決策、執(zhí)行、監(jiān)督等制約機制不健全、不完善,難以形成有效監(jiān)督,職能部門難以嚴格監(jiān)督,違法、違規(guī)等問題也很難得到及時糾正和制止,難免會出現(xiàn)違紀違規(guī)或腐敗現(xiàn)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