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范性。
管理制度的最大特點是規范性,呈現在穩定和動態變化相統一的過程中。對項目管理來說,長久不變的規范不一定是適應的規范,經常變化的規范也不一定是好規范,應該根據項目發展的需要而進行相對的穩定和動態的變化。在項目的發展過程中,管理制度應是具有相應的與項目生命周期對應的穩定周期與動態的時期,這種穩定周期與動態時期是受項目的行業性質、產業特征、團隊人員素質、項目環境、項目經理的個人因素等相關因素綜合影響的。
項目管理制度的規范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客觀事物、自然規律本身的規范性和科學性;二是特定管理活動所決定的規范性。
(2)層次性。
管理是有層次性的,制訂項目管理制度也要有層次性。通常的管理制度可以分為責權利制度、崗位職能制度和作業基礎制度三個層次。各層次的管理制度包含不同的管理要素。前兩個制度包含更多的管理哲學理念與管理藝術的要素,后一個屬于操作和執行層面,強調執行,具有更多的科學和硬技術要素的內容。
(3)適應性。
實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多、快、好、省地實現項目目標,是使項目團隊和項目各個利益相關方盡量滿意。不是為了制度而制訂制度。制訂制度要結合項目管理的實際,既要學習國際上先進的理論,又要結合我國的國情,要適應我國先進的文化(注意不是落后的陋習)。
項目管理制度應該簡潔明了,便于理解和執行,便于檢查和考核。
(4)有效性。
制定出的制度要對管理有效。要注意團隊人員的認同感。在制訂制度的時候,是上級定了下級無條件執行,還是在制訂的時候大家一起參與討論?區別很大。制度的制訂是為了項目管理的效率,而非簡單地制約員工。管理制度必須在社會規范、國際標準、人性化尊重之間取得一個平衡。
管理制度如果不能獲得大家的認可,就失去了對員工行為約束的效力;管理制度如果不能確保組織經營管理的正常有序和效率,就說明存在缺陷。項目管理制度沒有明確的獎懲內容,員工的差錯就不能簡單地由員工承擔責任,主要責任在管理者。反過來,尊重也不是放任,制度的存在價值在于其具有權威性與合理性,不合理可以修改,但不能形同虛設。尊重,是要面對人性和社會規范的。我們提倡人性化管理,但不是人情化管理。該管的一定要管,該遵守的原則一定要遵守,管理者不能將破壞組織的規章制度、損壞組織利益作為換取人情的籌碼。即使組織現有的制度確實不合理,也要通過正當途徑反饋給決策者,嚴格按照程序來變更或廢除。將不合理的制度置若罔聞而我行我素,這種危害遠大于不合理制度存在所產生的危害,這將直接導致員工對整個制度的不重視,從而使得組織上下缺乏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