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階段造價控制首先要以業主和承包商簽定的施工合同條款為原則。因此,施工合同管理是業主和承包商雙方從施工開始,依據合同相互約束,彼此監督,貫徹執行至工程結束的全過程的、動態的管理。
目前我國正規的施工合同是建設部推薦使用的《EF—1999—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本文以此示范文本,解析在施工過程中較易制約對方的、與工程造價密切相關的造價計價體系條款。之所以稱造價計價體系條款,是因為這些條款均與最終工程結算造價密切相關,與工程經濟效益密切相關。這些條款體現在合同的各個方面,可分為明顯工程價款條款、可轉化為經濟責任的條款、隱含的經濟責任條款。
一、明顯工程價款條款
這些條款含有明顯價款責任,約定必須清晰、明了、有制約性,可操作性強。主要包括:
1、施工合同價款:必須明確是固定總價合同、固定單價合同,還是可調價格合同。按照有關規定,業主和承包商簽定的施工合同價款即是招標的中標價格,但未規定中標價格必須包干。一般來說,對工期較短、規模較小的施工項目,宜采用固定價格合同,這樣既體現了招標的公正性、嚴肅性,又有利于施工進展過程中的工程款撥付控制;對工期較長、規模較大、前期準備不甚充分的施工項目,可采用可調價格合同,以更好地、實事求是地反映工程實際費用支出。所以,該條款必須明晰,如果為固定總價合同,必須寫明總價固定包干的范圍,應包含雙方在工程招標書和中標書及其附件已經明確的工程內容和預計的風險因素(在先前的招標文件中,應附明確的施工圖紙目錄以及施工范圍);
2、工程造價計價模式條款:這些條款包含了本工程造價的計價模式,一經簽定,不可隨意更改。這些條款往往與投標人的優惠條件一同出現,由于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情況的多樣性、不確定性,幾乎沒有一個工程是不發生現場簽證、設計變更的,這些條款約定了發生這些情況后的工程價款處理方式、結算方式,必須仔細推敲,認真對待;
3、工程款撥付方式條款:就整個項目實施的各環節而言,施工階段占整個項目建設周期的時間最長,在施工期間造價控制的最直接體現就是工程款撥付的控制。對承包商的工程款撥付,或以時間進度為節點(一般為月進度);或以形象進度為節點,總之,都應該是在總合同價款控制前提下的多節點進度款控制,一般在進度款提交、核定和撥付時間上應有明確規定,以維護雙方利益,在資金上確保工程順利進展。
二、可轉化為經濟責任的條款
這些條款可轉化為經濟責任,合同中一般以質量違約金、工期違約金、環保違約金等責任條款出現,有明顯的獎罰措施。如果認為合同價款已經為達到投標承諾的對應價款,則可以只罰、不另獎。應該說,這類條款所指向的獎罰金額不構成工程技術經濟分析的要素,但由于該部分價款關系承包商凈利潤的得失,與承包商的經濟效益密切相關,對于促使承包商兢兢業業按照投標承諾抓質量、抓進度、抓安全、抓環保等會起到相當積極的作用。
三、隱含的經濟責任條款
這些條款體現在施工合同的各個方面,既有對承包商的制約,也有對業主的制約,其中有些是一旦事實發生,承包商可以進行索賠的依據,如業主應該負責完成的工作,負責開通施工運輸的通道,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負責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準確性負責;負責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等。如果業主未能履行上述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商造成損失的,業主應賠償相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對承包商的制約有:向業主提供月進度計劃及其相應進度統計報表;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遵守政府有關生產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修理;在工程交付之前,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如果承包商未能履行上述各項義務造成損失的,承包商賠償相應損失等。此外,還有很多條款帶有時限制約,隱含經濟責任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