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建設工程市場交易成本過高,交易秩序時常出現混亂現象,影響了招投標實施的效率和效果,造成了社會財富和資源的浪費。對工程招投標過程的成本質量問題進行論述,提出招投標過程的質量成本管理思路。在此基礎上對招投標交易成本的質量改進進行了深入探討。
1、質量成本與交易成本的內涵關聯性
質量成本的概念于20世紀60年代初,由美國質量管理專家費根堡姆最早提出,首次把企業中的質量預防和鑒定活動成本與產品質量不合要求所引起的損失放在一起進行考慮,并形成質量成本報告,從而將質量成本同企業經濟效益聯系起來,成為企業高層管理者了解質量問題對企業經濟效益影響以及進行質量決策的重要依據。
質量成本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為了確保和保證滿意的質量而發生的成本。即預防成本和鑒定成本,一般將這部分質量成本看作是投入;另一部分是由于沒有達到質量要求所造成的損失,即內部損失成本和外部損失成本,統稱為質量損失成本。
從質量成本的組成可以看出,質量成本的含義與交易成本所包含的內容有很大的關聯性;交易過程產生的交易成本當中既有預防與鑒定成本,又有質量損失成本,而維護交易過程所需要的制度成本則是典型的預防成本。如果把制度的立法過程也作為產品的生產過程來看,工程招投標各項制度產生的本身也是包含了質量成本的所有內涵。
2、招投標過程的質量成本管理思路
質量成本管理方法強調通過預防成本、鑒定成本的支出來預防和縮減生產過程中所有成本的內部損失和外部損失成本(不良質量成本),這種工作的出發點主要是針對如何降低過程中的不良成本損失。目前,在質量成本理論發展過程中,隨著6Sigma、平衡計分卡、卓越績效管理模式等方法的產生,已經形成了較為豐富的方法體系。此外,可以用于質量成本管理的分析工具也有很多,例如:對比分析、相關分析、平衡分析、顯著性分析、回歸分析、關鍵因素分析、控制圖等等。盡管由于數據收集難度和工作強度大,質量成本管理在隱含質量成本方面還存在一定空白。但質量成本管理方法體系與經濟學中的交易成本體系相比較而言,明顯具有體系的完整性與方法的實用性上的優勢,可以彌補交易成本體系在實際應用中的不足。
由此,如果將質量成本分析方法應用于招投標交易成本研究,而且將隱含質量成本納入制度經濟學理論角度進行思考,可以有效發揮兩者的優勢,對招投標交易成本進行更為深入的理解與分析。
3、招投標交易成本的質量改進方案
3.1 注重立法,實行法制化管理
西方國家和世界國際組織的招標立法,盡管體系不同,某些具體內容也有差異,但從總體上看。都力求完整。在強化制度成本經濟效能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貫穿競爭、平等、公開、開放的宗旨。在價格、質量、及時提供產品或服務等方面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人的要求,堅持報價最低或條件最優惠的投標人中標原則,促進和鼓勵國內所有的招標人和投標方參與投標,并在一定限制內鼓勵國外的招標人和投標方參與投標,以體現充分競爭;堅持給予所有參加投標的招標人和投標方公平和平等待遇的原則:保證招標過程的所有參與人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時能及時獲得有效的制度救濟手段。
(2)可以自由選擇招標方式,但對談判招標方式(議標)進行嚴格限制。如《聯合國采購示范法》規定只有在6種情況下,才能采用談判招標。美國、奧地利、比利時等國的制度規定:一般情況下采用談判招標也必須引入競爭機制,至少要有3家以上招標人或投標方參加投標談判,且必須事先公布招標通告和按規定公布中標結果。
(3)對本國產品和企業進行保護。美國《購買美國產品法》規定:10萬元以上的招標,必須購買相當比例的美國產品;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必須根據制度規定說明給予國內企業的優惠幅度。在統一對外上,歐盟也采取保護政策。制度規定對歐盟成員國的投標人給予一定的優惠,也就是說,對非歐盟成員國的投標人是有限制的。
(4)逐步尋求國際或區域范圍內招標制度規范的統一化。歐盟的存在不但促進了成員國經濟的一體化,成員國的招標制度也基本上是歐盟規則的具體實施,在大的原則規定方面已經沒有差別。美國和歐盟一起參加世貿組織《招標協議》后,根據《協議》的規定對自己已有的招標制度、規則進行修訂,因而有的“差距”已越來越小,這大大促進了美國和歐盟間招標制度的統一。
(5)世界范圍內招標立法及其實踐出現了新的發展趨勢。一是對制度規定進行修改,著眼點是使招標當事人的利益在世界自由貿易中得到保障,但程序規定一般不做大的改動;二是突出強調公共采購要更多地選擇商業市場上已有的商品;三是注重通過電子網絡系統進行招標,進一步提高招標效率;四是開始改變單純從過去的老客戶中選定投標人的做法,注重從更多的客戶中選定投標人,重新擬定“合格招標人和投標方永久名單”;五是在制度程序上更加重視協商、仲裁和調解手段在解決糾紛中的重要作用,切實減輕對簿公堂造成的訴累。